组词典 词语

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

基础信息

  • 词语
  • 繁体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
  • 拼音gōng zhí rén yuán cái chǎn shēn bào fǎ
  • 怎么读

【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】的意思

一项规定包括总统、副总统、五院正副院长、政务官、有给职的总统府资政、战略顾问、国军顾问、县市级以上民代、选举产生的乡镇市级政府首长,以及职务性质特殊的公职人员,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等,都应于任职时申报财产的法律。总统、副总统、五院正副院长、政务官、立委、省市议员、县市长,并应将个人、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一定金额以上的不动产及上市(柜)股票,信托予政府承认的信托业代为管理处分。另外因职务关系对其财产具有利害关系的公职人员,亦比照此规定,必须强制信托。

您可能感兴趣的词

  • 阳光法案: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、行政程序、政治献金、利益团体游说法等。
  • 选罢法:为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》之简称,规范公职人员选举、罢免等相关事项的法律。
  • 立委:为民选中央公职人员,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。
  • 考语:公职人员的工作及各方面表现作考核的评语。
  • 勤务:军警人员平时奉命执行的工作。
  • 官腔:现多指公职人员利用规章、手续训斥人或互相推诿责任的话。
  • 设籍:如:「他提前在本地设籍,以便投入地方公职人员选举」设置户籍於某地。

浏览历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