组词典 词语

中立法规

基础信息

  • 词语 中 立 法 规
  • 繁体中立法規
  • 拼音zhōng lì fǎ guī
  • 怎么读

【中立法规】的意思

明定当某些国家发生战争时,宣告中立的国家所应尽的义务及应享的权利之法规。主要包含西元一八五六年发表的巴黎宣言、一九○七年订定的海牙第五公约及第十三公约。其中对中立国最大的保障为各交战国不得侵略中立国的领土、领海、领空,及不得以其为活动基地或进行战斗。

您可能感兴趣的词

  • 任期:担任职务的法定期限。
  • 扩张解释:当法律中所规定的文字过于狭隘,而无法表现立法者的真意时,便扩充其文字意义,使合于立法者本意的解释。
  • 草案:尚在研议草拟中,未经有关单位通过、发布的法律案、规章、规则、办法、准则等。
  • 家规:家庭中的规矩、法度。
  • 公法人:依公法规定成立,具有独立人格得自为法律行为之行政组织。
  • 单行法规:即各自治团体为了执行单行事项而依据自治立法权所制定的法规,但不得与宪法或中央或省法令抵触,否则无效。
  • 盐纲:盐政法规。
  • 国际私法:本国为处理涉及他国人民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设立的法规。
  • 考试委员:根据现行《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六条》规定,考试委员若干人,由总统提名,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。
  • 平均地权条例:民国六十六年立法院通过,总统明令公布的土地政策法规,以防止土地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或地主因地租与地价上涨得暴利。

浏览历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