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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察委员

基础信息

  • 词语
  • 繁体監察委員
  • 拼音jiān chá wěi yuán
  • 怎么读

【监察委员】的意思

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七条规定,监察院设监察委员二十九人,任期六年,由总统提名,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。

【监察委员】的意思 (词典减编版)

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六条规定,监察院设监察委员二十九人,任期六年,由总统提名,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之。掌理弹劾职权。【造句】:他在监察委员任内,公正无私,深受好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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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纠举权:监察院的职权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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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不逮捕特权:宪法上规定在会期中,除现行犯外,警方不得逮捕或拘禁国民大会代表、立法委员监察委员
  • 调查权:监察院为行使同意、弹劾、纠举等职权时,由监察委员监察证或派持调查证,赴行政院及各部会等机关、部队或公私团体,调查档案、册籍或其他有关文件,以查明事实真相的一种职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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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弹劾:监察机关或民意机关,对违法失职的政府官提出控诉,以督其行为的行动,称为「弹劾」。
  • 监察:督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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